鹰潭市耕地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九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