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五条有效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的罚款:(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遮挡机动车号牌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交通监管的;(二)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仅造成财产损失的。机动车驾驶人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可以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两个月;有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0日第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