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条

有效

擅自设立经营性停车场或者在道路上设置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个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