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条例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交通运输、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环保、司法、市政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