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三十四条有效对城市交通有重大影响的大型公共项目、大型民用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在立项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应当作为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和设计的依据。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