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对城市交通有重大影响的大型公共项目、大型民用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在立项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交通影响评价应当作为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和设计的依据。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