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驾驶人、行人、乘车人第三十三条有效在道路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机动车道上兜售、乞讨或者发送物品;(二)机动车驾驶人向在机动车道上乞讨的行人予以施舍、购买兜售者的物品或者接收发送者的物品;(三)驾驭牲畜;(四)翻越机动车道隔离设施。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