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驾驶人、行人、乘车人第三十二条有效乘车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车外抛撒物品;(二)乘坐摩托车时使用伞具等妨碍交通安全的器具。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