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驾驶人、行人、乘车人第三十条有效非机动车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伞具等妨碍交通安全的器具;(二)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载人;(三)在非机动车道逆行;(四)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城市快速干道、高速公路行驶。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