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摩托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佩戴安全头盔;

(二)不得搭载未佩戴安全头盔、侧坐、倒坐、撑伞或者双手持物的乘车人;

(三)不得使用伞具等妨碍交通安全的器具;

(四)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