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驾驶人、行人、乘车人第二十九条有效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摩托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佩戴安全头盔;(二)不得搭载未佩戴安全头盔、侧坐、倒坐、撑伞或者双手持物的乘车人;(三)不得使用伞具等妨碍交通安全的器具;(四)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