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驾驶人、行人、乘车人第二十八条有效使用校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校车标识;(二)在道路上行驶时使用校车标识;(三)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四)不得出租、借用、出售、伪造校车专用标识、标志。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