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机动车驾驶人在城市快速干道、高速公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逆行或者倒退行驶;

(二)遇紧急情况临时停车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三)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路肩行驶;

(四)在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

(五)在道路上违反规定上下客。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