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驾驶人、行人、乘车人第二十四条有效机动车驾驶人在城市快速干道、高速公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逆行或者倒退行驶;(二)遇紧急情况临时停车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三)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路肩行驶;(四)在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五)在道路上违反规定上下客。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