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驾驶人、行人、乘车人第二十三条有效机动车驾驶人在下列地点或者情形下禁止使用远光灯:(一)照明状况良好的路段;(二)桥梁、隧道以及高架道路;(三)与对向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交汇时;(四)停车或者中止行车时。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