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机动车。禁止在车行道停放机动车,但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应当按顺行方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禁止在消防通道、人行道、黄方格路段停放机动车或者临时停车。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