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办理注册登记、由外地转入的变更登记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未达到本市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