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车辆第十二条有效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在道路上行驶:(一)车容严重污损的;(二)噪声或者排气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三)装载垃圾、沙石、泥土等物品未采取有效防止散落、飞扬、流漏措施的。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