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在道路上行驶:

(一)车容严重污损的;

(二)噪声或者排气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

(三)装载垃圾、沙石、泥土等物品未采取有效防止散落、飞扬、流漏措施的。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