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车辆第十条有效下列非机动车不予注册登记,禁止在道路上行驶:(一)人力三轮车;(二)电动自行车;(三)助力自行车;(四)其他有动力驱动装置的非机动车。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