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河流水污染防治和生态治理的财政投入,将其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鼓励金融机构对河流水污染防治和生态治理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河流水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