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河流水环境保护目标,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河流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