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和区、县(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推进、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审计、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