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机制,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