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打造重大技术创新策源地。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动应用科学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社会事业,支撑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催生新发展动能,实现高质量发展。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