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完善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优化收入结构,建立工资稳定增长机制,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工资水平;对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给予优厚待遇和荣誉激励。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激励科学技术人员。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