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科学技术人才发展规划,完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激励、保障等各项制度。统筹优化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青年科学技术人才、卓越工程师、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等队伍建设。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