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技术进步以及相关服务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