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第十三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及医疗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组织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保障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安全高效;支持汽车及零部件、通用机械装备、电力装备等传统产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升级;谋划布局人形机器人、高性能无机非金属材料、先进纳米材料等前沿技术研究,培育具有创新引领作用的未来产业。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