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第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发展需要,建设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独立或者联合建立科技创新平台。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科技创新平台进行分类管理,建立分类评价、绩优奖励和资源配置机制。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