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发展需要,建设重大科技创新平台;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独立或者联合建立科技创新平台。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科技创新平台进行分类管理,建立分类评价、绩优奖励和资源配置机制。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