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等规定,提出划定方案,依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