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的各级河长、库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领导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地方法规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