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水利等部门编制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包括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和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规划的制定和调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地方法规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