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部门联动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合理布局和调整饮用水水源地及上下游地区的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自治县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调配、监督的统一管理工作。

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镇集中式水源地管理工作,水利部门负责农村水源地管理工作。

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水质监控、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县城乡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