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岫岩满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用于饮用水供水的地表、地下水水源的保护。

本条例所指水源地分为城镇集中式水源地、乡镇集中式水源地和农村分散式水源地,本条例中除非特指,均指城镇集中式水源地。

饮用水水源保护遵循“统一规划、保护优先、综合防治、保障安全”的原则。

地方法规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