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自治县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水量、水质的安全监督和监测工作,发现水量不能满足取水要求或者水质未达标的,应当及时查清原因并联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因特殊原因造成水量不能满足取水要求的,应当优先保证饮用水取水。饮用水水源水质未达标并已严重影响到居民用水安全的,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水主管部门可责令取水单位临时改取其他水源。地方法规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