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自治县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水量、水质的安全监督和监测工作,发现水量不能满足取水要求或者水质未达标的,应当及时查清原因并联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因特殊原因造成水量不能满足取水要求的,应当优先保证饮用水取水。饮用水水源水质未达标并已严重影响到居民用水安全的,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水主管部门可责令取水单位临时改取其他水源。

Local Regulations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