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发生突发性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水体污染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马上启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责任单位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个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在保证居民正常用水的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及时报告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水污染事故信息。地方法规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