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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岫岩满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有效

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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