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