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打井、取土、采石、爆破、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二)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

(三)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

(四)禁止在保护区范围内及保护区上游河道区域内丢弃农药废弃包装物、洗涮农药桶及排放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五)影响水质安全、影响供水工程运行和危害供水工程安全的其他活动。

地方法规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