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一)打井、取土、采石、爆破、打桩或者顶进作业;(二)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三)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四)禁止在保护区范围内及保护区上游河道区域内丢弃农药废弃包装物、洗涮农药桶及排放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五)影响水质安全、影响供水工程运行和危害供水工程安全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