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畜禽养殖场、肥料堆积场、公共厕所;

(三)堆积垃圾、工业废弃物;

(四)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或者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

(五)破坏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

(六)新建墓地或者掩埋动物尸体;

(七)采石、取土、采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污染或者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