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组织建设生活污水、垃圾的集中处理设施,禁止擅自排放、倾倒。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原有排污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

地方法规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