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者第十九条已废止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社会公德;(二)保护旅游资源、生态环境和旅游服务设施;(三)遵守旅游秩序和旅游景区的安全、卫生规定;(四)履行与旅游经营者签订的合同;(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