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者第十八条已废止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了解旅游服务的真实情况,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有关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方面的资料;(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服务方式、服务项目和旅游商品,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销售和服务;(三)按照约定获得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四)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五)人身和财产受到侵害时,有权获得赔偿;(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