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在旅游景区(点)和其他已经评估认定尚未开发的旅游资源地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开山、采石、挖沙、取土、建房、采伐、渔猎、随意倾倒垃圾、直排污水等有损原生态环境的活动。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