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采伐、损害、非法买卖古树名木或者稀有、濒危、珍贵野生植物的,由自治县林业行政部门对违法者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轻微的,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严重损害一级保护古树和名木的,按照每株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损害二级保护古树的,按照每株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损害三级保护古树的,按照每株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