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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森林培育和利用

第四十二条

有效

鼓励、扶持单位或者个人按规划兴办苗圃,兴建和扩建种苗花卉基地,培育良种壮苗和特色苗木,发展苗木花卉产业。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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