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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森林培育和利用

第四十三条

有效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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