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森林培育和利用第四十一条有效鼓励有经营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包、转包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沟、荒滩及其他宜林地,用于植树造林。鼓励有经营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发展碳汇林业,增强森林碳汇功能。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