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森林培育和利用第四十条有效对具备人工或者天然更新条件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疏林地、新造幼林地和水土流失严重的地方,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计划地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对生态功能低下的灌木林、残次林以及其他低产、低效林,鼓励林权权利人进行培育改造。对生态区位重要和二十五度以上的坡耕地,应当有计划的实施退耕还林。禁止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