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植树造林,是自治县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每年三月为自治县植树造林活动月。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年满十一周岁的公民,除因身体条件外,应当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棵以上。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