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森林培育和利用第三十九条有效植树造林,是自治县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每年三月为自治县植树造林活动月。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年满十一周岁的公民,除因身体条件外,应当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棵以上。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