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森林资源管护第三十五条有效自治县林地分为三级防火区:(一)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小区)、森林公园、湿地保护区、林场和城镇、集镇绿化区域为一级防火区;(二)一级防火区以外的成片林地为二级防火区;(三)一、二级防火区以外的荒山、荒地、荒沟、荒滩为三级防火区。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