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自治县森林重点防火期。森林重点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和从事其他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机构批准。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