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森林防火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设立办公室,配备专人负责县级森林防火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自治县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自治县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林场应当组织专业扑火队,林区所有单位都应当建立群众扑火队,并加强训练,提高素质。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